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有什么?
2023-05-19 14:15:30 来源:法制法律网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由被保险人将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物向保险人投保,当保险标的物遭到意外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国际贸易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合同问题
国内外保险差别大
与fob进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条款由于能免去买方对进口设备的运输安排和支付运保费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内用户已开始采用这些条款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这些条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设备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国的习惯做法和对incoterms(国际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的不同,因此进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运输索赔为例,向国内保险公司提赔与向国外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进行索赔,从程序上和手续上以及索赔的时效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使用cif、cip条款签订的合同,由于是由卖方代买主在国外按合同条款的有关险别规定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当货损发生时,需由买方自行备齐保险单上注明的所需提赔文件,在保单限定的时间内,以保单规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赔或由卖方代为转交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付,则与卖方无关,因为买方是保单的受益人。如果向国外保险公司提赔,买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国外保险要求更严
首先,索赔时效不同。国内保险公司以中保财产公司为例,索赔时效为保单承保起2年内有效。而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一般 为一年,一年的时间对于那些地处偏远山区且设备量大、超限货物多的用户是十分紧张的。一旦超过索赔期,即使文件齐备、理由充足,保险公司也不再受理。
其次,联系不便。再以中保*司为例,一旦用户发现货损,即可通知当地分公司理赔。而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则需由用户通知买方,再由买方通知外商,由外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知其保险单上指明的国内检验代理。
如果由用户直接通知报单上的检验代理人检验,那么用户还要为该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这些检验代理人是不会为用户理赔的。
第三,国外保险公司对提赔文件的要求极为严格,缺一不可,手续也相对复杂。提赔文件除包括正本报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外,还应提供理货单、向船方或运输公司的提赔声明函、检验代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单受益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等等及其它保险单上规定的提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国外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受理,你还应按其要求填写其需来的其他文件并及时寄回,否则国外保险公司仍可以各种理由拒赔。
国内保险优势明显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总结,运输保险由买方国家的保险公司承保有着诸多优势。
如仍以中保*司为例,有以下几点优势:
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可以避免海运及内陆运输二段投保而易造成的责任不清,索赔扯皮的现象。
第二,保险范围可以从终止目的港延伸至合同现场,不另加收保险费。
第三,索赔检验赔付较为方便,用户可以在当地保险分公司办理及申报。如需卖方补供货物的,当地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将赔款费用汇外商帐户。
第四,索赔时效为二年。
给卖方的理由
在使用cif、cip条款签订进口合同时,买方可以如下几点说服卖方,要求在买方国内投保:
1.cif、cip合同条款下,合同价中已包含保险费用,故外商在发货时必须按每批货物 发运情况办理投保手续。
此条理由是反对有些外商以自己是大公司,本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年度协议,不再每批投保,故不按合同规定每批办理投保手续,出具正式保单,而只提供保险证明书的做法。
2.cif、cip合同条款下,卖方是代买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货物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如有货损发生,由买方自行复责索赔,卖方只是有义务协助买方,故卖方应尊重买方的意见。
3.合同的买方为中国用户,故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运输险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终用户。
4.中国保险公司目前都以国营公司为主,无论在资信上还是在实力上都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且更胜一筹。
保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办理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a.确定投保国际运输保险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